合同无效后定金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闫国田律师
案例一:
三个月前,李女士在城北某楼盘特别青睐一套房子,她匆忙与开发商签定了合同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谁知道,几天后她再到售楼部去咨询相关手续的办理时才发现,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气愤之下的李女士当即要求退还定金,这一要求遭到开发商拒绝,于是,李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后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退还李女士定金1万元。
案例二:
唐先生于2006年5月2日看中了青城山某楼盘一套39.02平方米的小户型别墅,价格为174982元/套。他当即表示价格太高,询问具体单价,售楼小姐解释,由于层高达5.4米,开发商可以帮业主隔为2层,面积可以增加一倍,并表示整个项目一楼只有这一套房源。酷爱一楼花园的唐先生当即表示了购买意向,在要求看合同的时候,开发商称合同在成都售楼部,不在青城山。于是他与开发商签下认购书,定金10000元。回到成都后,唐先生到该售楼部要求看正式合同,经办人赵小姐向其出示了一份成都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份自己只能签字的附加合同,上面表明隔层没有产权证,售楼小姐解释,这是为了业主少交物管费,唐认为开发商设下霸王合同骗自己,要求退定金。但开发商表示,认购书上已经明确表明,定金不能退。
·律师说法·
这两个案例属于涉及到霸王条款和定金的返还纠纷。很多购房者对这两个概念都是混淆的,其实这两个词语有不同的涵义,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
按照《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一中:李女士与开发商签定合同的时候,交付了1万元,这1万元属于定金。按照规定,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女士签定合同并收取定金,这属于开发商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李女士定金。如果双方坚持依法解决纠纷的话,开发商就应返还李女士定金2万元。
案例二中:从双方的情况看,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欺骗行为,也无法证明开发商有签霸王合同。但从认购书上看,虽然第2条A项明确表示定金不能退还,但是第3条又表明10天内不来签合同者,视为违约,定金不退。从法律上讲第3条已经表明,该认证书只是预购定金,只要在期限内到达,不管是否谈成,消费者均可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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