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契税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武律师
为解决××公司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契税未予返还问题,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主要依据材料:
1、2012年9月11日契税完税凭证
2、2013年11月1日契税完税凭证
3、2013年9月25日与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宛市国用(2012)第00505号
5、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宛龙政土管〔2013〕14号
二、事实概况:
2012年10月,××公司取得龙祥路以东、规划百里奚路以南部分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土地用途规划调整,此块土地用途发生变更,2013年6月卧龙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3年9月××公司重新与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上述地段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取得本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公司在两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均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契税。2013年6月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退还了原先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退还契税。公司第二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契税是重新全额缴纳,并非补缴。
三、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应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根据以上材料及事实,公司在两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均全额缴纳了契税。2013年11月缴纳的契税是根据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的,有合法依据。但第一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已经失去了缴纳契税的依据,并且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由于政府规划调整,责任在政府,公司无任何过错,因此政府应当对缴纳的契税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四、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现提出以下两种救济方案:
1、由于2012年9月缴纳的契税已经失去依据,因此可以首先申请税务部门退税。如果税务部门不予退税或者不予答复,可予以行政复议。随后可视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要提示:如果申请退税,税务部门不予退税或者不予答复,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税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行为,如果不提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受理。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考虑2012年9月缴纳的契税税务部门尚未返还,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因责任在于政府,可考虑向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偿,政府不补偿的,可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五、结论:
因考虑政府与公司的合作关系,第一种方案可行性更强。即对2012年9月缴纳的契税,可以先申请税务部门退税。如果税务部门不予退税或者不予答复,可予以行政复议。随后可视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决策参考,不具有其他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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