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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呈祥公司诉安钢公司及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6-25    作者:110网律师
管辖权异议代理意见书
 
成武县人民法院:
贵院已受理山东呈祥公司诉安钢公司及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受山东呈祥公司之委托,对安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事发辫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山东呈祥公司既可以选择合同纠纷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山东呈祥公司正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的。而非安钢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所误认为的山东呈祥公司是以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的,山东呈祥公司对于安钢公司的审题不清深表失望。
正因为山东呈祥公司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的,所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无可争议的诉讼管辖权,该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合法合理,安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就事实层面而言,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1.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在成武县。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有两个,一个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一个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而安钢公司和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也正是在这两个地方有步骤地实施一系列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
1)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安钢公司为了帮助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早日要回运费,便在没有事先通知山东呈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钢材购销发票交给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并放任、支持、帮助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非法扣留钢材购销发票的行为。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则在安钢公司的放任、支持、帮助下具体实施其非法扣留钢材购销发票的行为,并以此要挟山东呈祥公司早日偿还运费。可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
2)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指使其工作人员袁国山于2012928日来山东呈祥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办理完剩余37万元的应付运费结算后将已经过期无法抵扣的钢材购销增值税发票偷偷甩给山东呈祥公司的工作人员,然后溜之大吉。可见,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同样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
2.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成武县。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所涉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须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由原材料购买方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抵扣。而本案安钢公司和安阳市福瑞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发票过期,致使成武县国税局无法对本案所涉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进行抵扣操作。可见,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同时还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就法律层面而言,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无可争议的诉讼管辖权,该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合法合理。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如何选择,由原告决定。所以,山东呈祥公司(本案的原告)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同时,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山东呈祥公司(本案的原告)无论选择在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提起诉讼都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总结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将本案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知,山东呈祥公司有权选择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同时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成武县作为诉讼管辖地提起诉讼,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无可争议的诉讼管辖权,该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合法合理。所以,安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21210
案件处理结果:
1.            成武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安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            安钢公司就成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书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请求;
3.            因为一审法院早已查封了安钢公司二百万元的银行账户,随后,安钢公司主动找原告和解,安钢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准予抵扣了二百万元增值税应抵扣税额,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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