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暴力犯罪取保候审条件与律师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秦淮区寻衅滋事取保案例
【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南京刑事专家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天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家属多方咨询了解,最终委托了南京寻衅滋事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在律师介入后第7天正式被取保候审。
取保方式:保证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现行大多数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就必须在检察院核准逮捕过程中把握机会。此次庄荣华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及时了解案情,同时也及时向本案此次侦查监督的检察官提出具体的律师意见。
该意见中包含了对于主管恶性,行为情节,法律后果,事件起因以及后续积极赔付的认罪悔罪情节。
最终在和核准逮捕的最后一天,检察院正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执行此决定,办理了取保候审,当天释放。
至此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秦 淮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秦公(双)取保字【2014】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67年,住址:江苏南京市浦口区。
我局正在侦查寻衅滋事案,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壹万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组织卖淫案,接案后迅速、专业会见嫌疑人。
案件结果:
本案其中一名其嫌疑人于羁押37天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雨公取保字[ 2013) 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出生日期1973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我局正在侦查某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5月1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3年5月9日
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近期代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案由庄荣华律师前期的努力已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由于涉案金额过大,达10万之多,依照法律规定数额巨大,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故此公安机关再次提请逮捕程序。
至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慎重起见,召开了关于是否逮捕以及该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评估程序会议,列会人员由公安机关逮捕,社会代表,区检察院代表,市检察院代表,被害人,嫌疑人,嫌疑人亲属以及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共同讨论发表意见。
期间庄荣华律师除了发表口头辩护意见,还提供了书面辩护意见以及量刑适用律师意见。
最终在该会议结束3天后,南京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程序。2013年6月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年龄28,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B,性别:女,年龄:25,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单位及职业:省略。
我局正在侦查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夜间尾随单身女性恶性刑事案件 成功取保候审
【江宁刑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A为了寻求刺激,事先准备了电击棒、辣椒水、羊角锤、头套、手套、口罩等物。2 0 1 2年4月9日2 3时许,A在南京市江宁区尾随跟踪某女,趁其不备,使用电击棒电击某腹部、手臂,致其摔倒,后受害人某女大声呼救,A逃离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案件结果:
15天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取保候审时间为2012年4月24日】
经过律师多方努力,最终此案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江公(东)解保字(2013)X号
被取保候审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住栖霞区。
我局于2012年4月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到期解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2013年4月27日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建公刑保字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住址:南京市建邺区。
我局正在侦查的A涉嫌强奸案,因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 0 xx年5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分局印)
南京刑事律师真实案例指导
【十万】故意毁坏财产罪 成功取保候审【建邺刑案】
案情介绍:
邓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于2013年4月8日刑事拘留,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初步认定涉案被毁坏财物数额高达10万元人民币,故当事人家属立即委托南京知名刑事律师庄荣华律师全程介入辩护。
案件结果:
邓某经过庄律师协助申请被成功取保候审,于2013年4月15日予以释放,共羁押时间7天。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建公(苑)取保字[ 2013) 号
犯罪嫌疑人邓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71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单位及职业:待业。
我局正在侦查某被害人轿车被损坏案,因犯罪嫌疑人-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 3年4月16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贰万元。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2013年4月15日
真实取保候审案例:
近期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律师接案一起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
庄荣华律师随机展开刑事辩护,在介入案件,会见嫌疑人,以及与承办警官积极沟通案情后,律师协同当事人家属找到受害人,对于案涉部分的金额予以退赔。
本案两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30天后,提请逮捕,后庄荣华律师又多次向批捕检察官联系,提供了专业律师意见书,分析案情以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终两位当事人均被成功取保候审。
南京地区共同犯罪中,嫌疑人均被报捕的案件,能够达到全案人全部取保实属不易,至此,当事人家属满意案件结果。
本案能有较好的案件效果,很大程度上是律师成功建议检察院将刑案罪名变更,最终导致两位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了。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方某,性别:男,年龄28,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王某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殷某,性别:女,年龄:25,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单位及职业:省略。
我局正在侦查王某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南京刑事律师真实案例指导
多人砸车寻衅滋事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雨花刑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因寻衅滋事案被雨花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迅速联系委托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辩护,通过律师会见以及与承办单位了解,其砸毁车辆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案件结果:
律师在刑事拘留期满协助申请,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后在审查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建议不予起诉,在检察院期满退查之际,庄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被公安依法撤销追究刑事责任,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意见。
引用部分案卷材料:
侦查员再次对A及B的讯问,未能找到新的证据,关于A,B在此次寻衅滋事中的作用方面的认定,侦查员通过进一步侦查,通过对A及B的讯问未能收集其他证据,故撤回对其的起诉意见,另行处理。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栖 霞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栖公(尧)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4年,住址:江苏南京市栖霞区,个体。
我局正在侦查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9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二0一三年9月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六 合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六公刑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住址:江苏南京市栖霞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聚众斗殴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8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
二0一三年八月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六 合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六公刑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B,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年,住址:江苏南京市六合区,工人。
我局正在侦查聚众斗殴案,因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7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
二0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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