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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指出: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雇佣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少,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其特征有: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其特征有: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二者的区别在于: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者完成;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5、确定价格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基本案情:2012年6月22日,经中间人郭建都介绍,由李书锋承接熊平会所有的内乡县启萌幼儿园二分园内外墙粉刷工程,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已交丈量面积支付价款,熊平会当场支付李书锋现金2000元,由李书锋买料使用。2012年7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李书锋在二楼外墙粉刷施工时,由于钢管滚动,人和架板同时坠落,造成李书锋受伤的安全事故,李书锋受伤后,被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抢救费1332.3元,由于李书锋病情严重,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书锋的伤情为:1、T12椎体骨折并骨脱;2、胸段脊髓损伤并截瘫,住院至2012年8月9日计32天,支出医疗费38707.51元,门诊费157元、钢板内固定材料费24675元,外购药18235元,共支付医疗费83106.81元,2012年8月21日,李书锋的伤情经南阳郦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I级伤残,因李书锋T12骨折钢板内固定需一年后手术取出,需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柒仟元,因李书锋T12骨折滑脱致脊髓损伤并截瘫,导致胸段以下皮肤感觉丧失,双下肢运动丧失,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需护理照料,李书锋为此支出鉴定费2100元,为赔偿事宜,双方形成纠纷,李书锋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9.95元,李书锋的被扶养人有:其父李文成,生于1951年10月18日,其母张玉浩,生于1953年1月9日,其子李梦园,生于2007年8月30日,其长女李梦瑶,生于1998年3月13日,其次女李梦童,生于2004年12月7日。以上被扶养均为农村户口,李书锋兄妹3人,李书锋住院期间,熊平会支付医疗费5000元。
  邹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书锋以每平方米22元的价格承接了熊平会所有的位于湍东镇庞营村启萌幼儿园二分园内外墙粉刷业务,包工包料,自行搭架,提供设备,以技术及劳务完成所定的业务,待工作完成后,以实际丈量的面积,领取报酬,依据上面的陈述,双方的关系应属加工承揽合同性质,李书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固定钢管与架板,也没有系安全带,导致钢管滚动,从高空坠下致伤,所受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在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内外墙粉刷,属高度危险作业,需用一定的资质,李书锋没有该资质,熊平会在选任时没有查看了解李书锋的资质情况,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的责任可按7:3划分为宜,李书锋请求熊平会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李书锋应获赔偿范围及金额包括:1、医疗费83106.81元;2、误工费,自李书锋受伤之2012年7月8日至定残日前一天2012年8月20日计44天,每天按50元计算为:44天×50元=2200元;3、护理费,李书锋住院32天,每天按50元计算为:32天×50元=1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天各按30元计算为32天×30元×2项=1920元;5、交通费1000元;6、残疾赔偿金,李书锋生于1974年8月27日应赔20年,农村户口,一级伤残,按照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年计算为:20年×6604.03元/年×100%=13208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李书锋的被扶养人其父李文成,生于1951年10月18日,应赔偿19年,其母张玉洁生于1953年1月9日,应赔偿20年,李书锋兄妹3人,其子李梦园,生于2007年8月30日,应赔偿13年,其长女李梦瑶,生于1998年3月13日,应赔偿4年,其次女李梦童,生于2004年12月7日,应赔偿10年,均为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李书锋的被抚养人有数人,可按最长年限计算1人,按照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9.95元/年计算为:20年×4319.95元/年=86399元,残疾赔偿金共计218479.6元;7、残疾器具费850元;8、二次手术费7000元;9、终身护理费,按20年计算,依照2011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年的50%计算为:20年×30303元/年×50%=303030元,以上共计619186.41元,按责任划分,熊平会应赔偿李书锋619186.41元的30%为185755.92元,李书锋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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