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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余龙律师
原告李某和案外人张某均自行从事运输装卸工作。2012年6月4日,被告王某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到某收购站搬运废铁,口头约定每车120元。张某遂约上原告李某等四人到收购站,在将废铁搬运上车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不慎在跳板上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对相关费用的承担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王某之间已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7万余元。被告王某则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原告是案外人张某在接到被告的通知后被带到工作地点,接受被告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后,由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使用的只是其体力而非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技能。故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杭州余龙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等人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在完成约定的工作后,被告向其给付了相应的报酬。期间,原告等人完全是独立工作,被告并未对其行使管理的职能。故在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并非是劳务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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