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苏G88109,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货运信息部货物运输中介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在运输中,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将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羟邓盐(对羟酸)产品在出厂时33吨,到达运输地点为31.76吨,丢失1.24吨,有承运人刘某某、樊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收货记录,证据确实充分。羟邓盐(对羟酸)产品每吨单价70000元,有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失86800(1.24×70000=8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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