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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6月14日,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对羟酸产品33吨,单价每吨70000元,6月17日到货。2012年6月15日,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连云港惠民物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货运信息部货物运输中介协议,货物名称为羟邓盐(对羟酸),车牌号为苏G88109,数量为33吨,承运人为刘跃忠。中介方为陈小华。协议中规定了乙方在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如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按价赔偿。2012年6月17日,大丰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位)对羟酸产品净重31.76吨。并由承运司机刘某某、樊某某出具的由苏G88109卡车承运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到江苏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经过磅产品净重为31.760吨的证明一张。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货物比出厂时少了1.24吨为由,要求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86800元,故起诉来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苏G88109,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货运信息部货物运输中介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在运输中,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将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羟邓盐(对羟酸)产品在出厂时33吨,到达运输地点为31.76吨,丢失1.24吨,有承运人刘某某、樊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收货记录,证据确实充分。羟邓盐(对羟酸)产品每吨单价70000元,有大丰港帝瑞云涛化工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连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失86800(1.24×70000=8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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