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一个创业公司中,原始的股权肯定都来自于创始人,对于核心团队成员的股权激励实际就是创始人附条件转让自有股权的过程。因此初期给的越多,创始人的持股就越少,这种效应经过多轮融资的积累放大,到最终上市的时候,创始人很可能丧失对自己公司的控制权。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实际上是创始人和核心员工之间的博弈过程,从创始人的角度,当然希望以最小的损失换来最大的利益,因此,能不用实物股权激励的话,就尽量不要使用实物股权。
不付出实物股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实际使用的是虚拟股权增值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奖励员工。可以再每轮融资之前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授予员工一定份额的虚拟股权,在该轮融资成功时,员工可以提出行权请求,要求公司按照该轮融资的估值折算虚拟股权价值,予以兑现。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第一,创始人不必付出真实的股权,就在当下和未来能保留更多的股权用于融资,显然对于创业公司融资是比激励更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说可以省下股权用在刀刃上;第二,由于每轮融资过后都会结算以此,这样便于对员工分类,创始人可以选择在某个阶段更具有价值的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股权激励,而不会导致初期融资时获得股权的员工在以后多轮融资中坐享其成;第三,这样做可以把公司的发展按照融资次数分成多个阶段,每阶段投入一次,不会产生积累放大效应而导致的创始人的股权缩水。
当然,对有些至关重要的核心员工,创始人还是要付出一些真金白银的,也就是真实的股权激励。
如果选择使用真实的股权激励,对于创始人来说,安全的做法也是等到行权条件达成时(一般是以一定估值完成融资且员工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再办理相应股权的变更登记。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工商登记是股权的法定表征,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是真实的而实施交易行为。
更进一步的话,创始人为表示诚意,可以预先将相应股权登记在核心员工名下,然后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条件一般是融资估值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员工未工作到一定年限而离职)创始人享有回购权。但是一旦核心员工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则对外即可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应在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放弃行使优先回购权。另外,还需要防范员工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由于股权已经登记在员工名下,在激励协议中单纯约定禁止转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创始人权益形成有效保护的约定应该是,补偿创始人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支付给员工的股权转让价款,因补偿债务和价款同时发生,创始人不偿失即可主张抵销。
当然,以上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使用,形成多层次多种类的整体股权激励方案,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企业融资要求并尽量减少创始人的股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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