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误吞异物,医院异物取出不及时致死亡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患儿,9个月,因“怀疑有坚果壳卡喉后1小时”于6月7日16:45至A医院处急诊。现病史:有声嘶,无呛咳史,不愿进食。体格检查:咽部、喉部未见异物,未见明显三凹征,无明显吸气性哮鸣音,无口唇紫绀。诊断:待查,气道异物?治疗意见:1)胸(部X线)片示未见明显异物影,未见明显活动性病变,肺门清晰。2)建议专科医院(就诊)。患儿当晚20:30至B医院处急诊。现病史:误咽坚果壳4小时。当时呛咳不剧,后喘。体格检查:喉喘鸣,两肺可闻及哮鸣音;吸气期喉鸣,未闻及异物拍击音。初步诊断:气道异物?急性喉炎。当日行颈侧位片+胸透X线摄片,报告:颈段气道、肺部未见明显异物征象,请结合临床。给予地塞米松肌肉注射及希刻劳、强的松药物口服处理。23:10用药后吸气期喉鸣减轻。嘱口服药物随访,若有呼吸困难可及时就诊。
6月9日患儿中午11时因“声音嘶哑2天,抽搐1次”入住A医院儿科。现病史:今仍有声音嘶哑,前来我院予以“头孢呋辛”静滴1次,补液结束后,中午1时许突然出现抽搐1次,持续约5分钟,测肛温38.5°C,肌注“安乃近”、“鲁米那”后,抽搐渐缓解。入院时未吸氧下测饱和度 50%。入院后予以I级护理、告病重、甲强龙、吸氧、西地兰、联系五官科会诊等处理。(五官科会诊记录)吸氧中氧饱和度65-75%。后给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心肺复苏等处理。胸片示:右肺渗出性病变,炎症可能。当日23时宣告患儿临床死亡。死亡诊断:重症肺炎。
后某病理学教研室出具尸检报告:患儿因坚果壳嵌顿于气管开口处距声门下方0.5cm处,嵌顿处气管壁急性炎症,两肺淤血水肿伴散在出血,炎细胞浸润,同时伴有脑水肿,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考虑由窒息缺氧引起,致患儿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专家评析】
1、6月7日A医院在首诊过程中,对怀疑气道异物的患儿建议患方及时至专科医院就诊,符合医疗常规。
2、6月7日晚,患儿以气道异物为主诉至B医院急诊,B医院对于怀疑有气管异物的患儿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未能留院观察或行进一步检查(如气管镜)尽早排除异物,导致患儿离院后病情进一步发展,B医院存在未能明确诊断、排出异物的过错。同时B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也未告知患方可进一步检查,告知存在不足。
3、6月9日患儿在A医院再次就诊时,出现缺氧、抽搐情况,由于A医院对病情突然变化估计不足,抢救措施不力(如气管插管)不及时。A医院过错与患儿最终窒息缺氧而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A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抢救措施不力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B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怀疑气道异物诊断时未能安排留观、施行气管镜检查以尽早排除异物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A、B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对患儿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A医院承担其中的60%,B医院承担其中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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