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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公安民警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01015,李某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l 020日,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案人张某(服刑5年后被假释)为使李某能从轻处理,多次找公安局副局长刘某帮忙,并向其行贿45万元。李某上诉后,刘某指使该局的民警祝某(该案在侦查阶段的承办人)为李某制作虚假检举立功材料,以便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次日,祝某到看守所为李某制作了一份虚假讯问笔录,并要求其按照笔录上的内容应付二审法院的复核调查,同时要求其提供一人帮助做虚假证明。李某想到了其初中同学卢某,并告诉祝某可以通过张某找到卢某。随后祝某通过张某联系到卢某,祝某与卢某串通后,祝某为卢某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李某有检举行为,并让卢某签字确认。祝某将上述伪造的立功材料送交二审法院。2011124日,二审法院裁定李某立功材料系伪造,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李某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本案中的公安民警祝某系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明知李某无立功行为,仍伙同他人为李某伪造立功材料,欲使李某在二审时从宽处罚。祝某伪造立功材料的手段行为与徇私枉法的目的行为相牵连,其行为既触犯徇私枉法罪,也触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但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从一重处罚,即祝某应以徇私枉法论处。而卢某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李某无立功行为,仍帮助其伪造立功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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