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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霞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根据媒体报道,2012年11月份“不雅视频案”曝光后,赵红霞于2012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目前关押于重庆市某看守所。
  据南都调查显示,该案涉及重庆的11名党政官员、国企负责人,主要由重庆商人肖烨策划,其弟严鹏、赵红霞等具体实施。赵红霞等人依照肖烨的指示,根据肖提供的重庆政府官员通讯录,依次给众多官员发送手机短信。等到“关系到位”后,双方相约到酒店开房。然后由赵红霞(或其他女子)用随身携带的针孔摄像机,把上床的整个过程偷拍下来。一旦视频到手,肖等人就会安排捉奸,并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六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雷政富等人500万元人民币。   赵红霞是否构成敲诈罪?笔者认为,如果媒体报道属实,赵红霞乃是被骗参与拍摄不雅视频,并无敲诈之故意,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便其构成此罪,赵红霞也是被胁迫或被骗参与,属于胁从犯,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如媒体报道属实,赵红霞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及行为人必须要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齐鲁晚报报道,在拍摄不雅视频当时,赵红霞年仅18岁,因没有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肖烨,才进入了其公司担任销售工作。赵红霞在刚开始的两个月,基本上没有任何收入。肖烨就对其展开了猛烈的攻势,在软硬兼施下强行与赵红霞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肖烨告诉赵红霞公司业绩不佳,希望赵红霞帮他。如果赵红霞能拍下“不雅视频”,对方就会大量购买服装,而赵红霞本人也能从中获得提成。赵红霞涉世未深,又被眼前的好处冲昏了头,就答应了肖烨。并将肖烨编辑好的短信按照肖给其的一个电话本上的号码挨个发过去。一旦有回复,肖就亲自指导她如何回复,并一步步发展到见面吃饭、开房上床等。当赵红霞拍下视频后,肖烨还会查看视频是否完整清晰,如果能够达到要求,肖烨则告知赵红霞再次安排开房并当场抓奸。肖甚至告诉她,目的是断绝她和对方的关系,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可见,赵红霞自始至终认为其与人上床并拍视频是为了达到肖烨口中的“销售服装”的目的,而其所得到的4万元钱也是“销售服装业绩的提成”。赵红霞本人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更没有和肖烨等人的通谋。因此不应当认定赵红霞具有犯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二、赵红霞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胁从犯,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在主观上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另一种表现是其客观上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认识,是被诱骗参加实施共同犯罪的;也可能有所认识,但是在主犯的暴力胁迫下被迫参加了犯罪。   在本案中,按照刑法理论,赵红霞即便是实施犯,但其并不知道肖烨等人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本身并没有犯罪故意,是被诱骗参加到犯罪中。符合胁从犯的规定,应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者: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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