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知儿子非亲生 向前妻追讨百万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08-02 作者:刘德斌律师
于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王女士生育一子小奇(化名)。2009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奇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2013年10月,于先生与小奇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于先生称,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小奇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全部由他承担。离婚后,他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于先生说,他为孩子付出了多年的感情和精力,现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难以承受,因此起诉要求王女士和小奇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返还轿车。
庭审中,王女士称,孩子出生时于先生就知道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虽然于先生曾给她109万和一辆车,但这笔钱并不是抚养费,而是因为她一直在利用自己的人脉和社会关系帮助于先生,这笔钱是于先生支付给自己的商务酬谢、偿还债务和治病费用。王女士称,离婚后于先生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从2009年2月到2010年6月于先生只给过2.7万元抚养费。
于先生则称,109万中100万元是支付给小奇的抚养教育费用和基金,9万元由王女士用作装修房屋。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辩称于先生自始知晓小奇非亲生,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但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给王女士的100万元是抚养费,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王女士返还于先生抚养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对于返还车辆,双方可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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