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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14-08-11    作者:王金龙律师
被告人周某受雇于个体经营者蒋某某,20047月,北京某机械施工公司从蒋某某处租用铲车及司机在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奥运花园工地进行施工作业。20047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奥运花园工地驾驶推土机作业时,不慎将正在拾荒的被害人苗某铲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苗某属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及躯干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周某后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某要求被告人周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丧葬费、被害人之子抚养费、被害人父母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公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周某忽视施工作业安全,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周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之父、被告人周某之母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万余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随经公检法三机关的协力配合,追究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但是辩护律师王金龙接受委托后不辞辛苦,终于化解了此案既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使得被告人无论从刑事上还是民事上都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获得当事人的全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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