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拒绝移交维修资金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拖欠物业费 合同抗辩权 扣留专项维修资金
【裁判要点】
1、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以部分业主欠交物业费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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