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巨大,成功辩护为“从犯”,当事人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4-09-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结合本案整个诈骗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从主观方面来说,系由本案被告人王××率先提议打牌骗取受害人钱财,然后他多分点,被告人徐××和陆××少分点。被告人徐××并非提议者,只是附和同意。
2、本案中被告人徐××用于诈骗的本金系由被告人王××提供,并在诈骗行为实施完结后归还给了王××。
3、本案中诈骗行为的具体手段为,在打牌中利用换牌手段,骗取被害人张××钱财的。而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人系被告人王××叫来的朋友“吴××”实施的。事先被告人徐××只知道要骗被害人钱,而并不清楚具体的手段,只是在“吴×ד实施具体手段过程中看见的。在整个过程中只是配合打掩护,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4、本案中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后,分脏的比例事先是没有约定的,完全是由被告人王××决定并予以分配的。而最终徐××也只分得7000元,对于总赃款55300元来说是极少的一部分。
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徐××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对整个犯罪过程中,听从他人的领导、指挥,并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只是在他人的组织下配合和掩饰具体的诈骗行为,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徐××自愿认罪,并且积极退赃,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徐××认罪态度好,并且在归案后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赃。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具体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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