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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咨询解答实录

发布日期:2014-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第307期“公益律师进社区”开展中秋假期网上普法活动
【字体:大  中  小】 新法制报  2014-09-09 02:02:32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王世强  作者:
报记者网上整理网友提问
  本报讯 记者淦丹丹摄影报道:9月6日,中秋小长假的第一天,为方便广大读者,本报第307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在新法制报“公益律师”QQ群(群号:48525076)里开展。本次活动邀请了多位律师在线服务,当天接受咨询15例,主要涉及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
  工伤一年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网友“张先生”一年前在单位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当时态度比较好,医疗费用等也都承担了,工资也照常发放。但是,最近单位负责人表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无法承担其相关费用了。这时网友“张先生”才了解到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
  “我听说申报工伤要在一年内。现想请问下,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申报工伤认定?”网友“张先生”询问道。
  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欧阳承惟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规定,你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欧阳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隐瞒没有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也积极支付医疗费,造成受伤职工误认为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的,属于该条第2款第3项“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耽误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现在网友“张先生”仍然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我想咨询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网友“紫沫沫”直接找到律师私聊,她说,“我朋友最近和她老公在闹离婚,所以想咨询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来计算: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担保期满可拒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满后,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不是意味着需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网友“为你守候”说,她老公为朋友借款做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及时要求借款人还钱,担保期限也过了。后债权人向她老公邮寄了一封通知,让他老公在某个日期前承担保证责任,她老公也在通知书上签了字。“请问,这样是不是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他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就此次的催款通知书内容来看,其并不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故不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也不是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
  咨询
  实录
  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迷茫的军嫂”:我老公以前是军人,转业时获得一笔转业费。现我们打算离婚,请问,我老公的军人转业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人离婚转业费如何分割具体看军人转业费哪些是婚前所得,哪些是婚后所得。对于婚前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后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根据军龄所得的补助,因此,计算军人转业费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年龄及军龄。
  孩子在托管班受伤如何维权?
  网友“芸芸”:我平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经人介绍,我将孩子送至某托管班。托管班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时,我的孩子被同伴小勇推倒受伤。经了解,该托管班并未获得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我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我孩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但协商无果。现我打算起诉他们,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您孩子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孩子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推搡您孩子是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发生前,托管班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托管班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顾客财物被盗饭店能否凭告示免责?
  网友“蔚蓝深海”:我与女儿在某饭店就餐时,将上衣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餐毕,我发现上衣兜内的2000元现金及手机被盗,遂要求饭店赔偿。饭店老板认为,其已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的大幅标语告示,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财物被盗系我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赔偿。请问,饭店的说法是否成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18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或其他有效的安保服务,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保健品冒用批号消费者可否主张赔偿?
  网友“在水一方”:我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保健胶囊。由于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我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为没有此批准文号。于是我找超市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超市认为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不予赔偿。请问,我能找该超市要求退款并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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