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彭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4个月拘役

发布日期:2014-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223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个体户,住湖南省桂×县莲×镇莲×村1×组3×号。20143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410日桂×县人民检×院批准逮捕,2014411日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6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6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79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及其辩护人刘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12月份,被告人彭XX通过姐夫付耀军(另案处理)178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50000余元且无合法手续的长城牌皮卡车,并悬挂假车牌湘l32875供自己使用。2014331日下午,被告人彭XX驾驶该皮卡车在省道s323线桂阳县流峰镇松市村路段时,被桂阳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经调查,该车于20121118日凌晨在衡阳市珠晖区被盗。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到案说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彭X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X对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彭XX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交纳罚金,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不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12月份,被告人彭XX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通过付耀军从他人处以1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城牌绿色轻型普通货车。2014331日,被告人彭XX驾驶该车途经省道s323线桂阳县流峰镇松市村路段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449日,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桂价认鉴字(2014)53号价格鉴定书,认定该车辆鉴定价格为43000元。
另查明,该长城牌绿色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蒋达泉,发动机号为1003211130,车架号为lgwcac162ac001639,车辆识别代码有人为涂抹痕迹,车牌号为湘dc8467,于20121118日停放在衡阳市珠晖区酃湖紫霖宾馆时被盗。2014514日,公安机关将该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达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彭小红的证言,被告人彭XX的供述,卖车协议,被盗车辆信息,《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收扣押涉嫌被盗机动车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并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ref="javascript:StatuteTipShow(1054578,13435132)">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第六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ref="javascript:StatuteTipShow(1274222,15752617)">第一百九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31日起至20147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红亮人民陪审员:陈晖人民陪审员:候四平二0一四年七月廿一日书记员:李德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