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追加一被告 法律认定要不要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某信用社向王某贷款6万,用于经营酒楼,甲乙两人担保。现信用社对王、甲、乙提起诉讼。王、甲不知去向。担保人乙认为,王为国家公务员,按规定不能经商;酒楼未经工商登记;该酒楼实际由为王、王妻、王妻妹共同经营(此事实有证人证明)为此,应认定酒楼为王家庭经营,酒楼的债务应由王的家庭共同承担,于是,乙向法院申请提出追加王的家庭成员为被告。
[案情分析]
【分歧】
意见一认为此案不同意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是给付之诉,而追加被告必须确认酒楼为家庭共同经营,是一般民事纠纷,为确认之诉。两个诉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意见二认为此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王、王妻、王妻妹共同经营酒楼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现在是信用社以借款合同担保关系向王、甲、乙提起诉讼,按照《民诉法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如果乙是人保中的一般保证,可以按照“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提出先诉抗辩权。就本案而言,按照《民诉法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人数确定,没有别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自然不能追加被告。
然而本案的问题是本案被告可否申请追加被告的问题,不是追不追加被告的问题。现假定本案确实有遗漏的当事人,那么被告是不是可以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呢?对于这个问题。通过比较《民诉法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的规定”,可以理解《民诉法意见》第57条中“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的被“追加”主体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而当事人肯定是指原、被告而言的。且无论是谁申请无理的,皆裁定驳回。 因此,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此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相关法规]
《民诉法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如果乙是人保中的一般保证,可以按照“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提出先诉抗辩权。就本案而言,按照《民诉法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人数确定,没有别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自然不能追加被告。
《民诉法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的规定”,可以理解《民诉法意见》第57条中“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的被“追加”主体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而当事人肯定是指原、被告而言的。且无论是谁申请无理的,皆裁定驳回。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公证书有瑕疵能否影响证据力——被告实施侵犯网页作品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及原告损失的计算
- 浅析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原告新余市金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细珠代为支付赔偿案剖析
-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第1000例:原告借用被告资质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共同买单
-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第999例:原告借用被告资质 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共同买单
-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第999例:原告借用被告资质 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共同买单
- 公司总裁以个人账户中转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析原告陈旭军诉被告湖南九华药业有限公司、李咸才民间借贷纠纷案
- 被告、原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 被告以原告未尽辅助义务拒付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 被告、原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 诉讼中开庭被告、原告拒不到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