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法律援助与相关机关协调配合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法律援助与相关机关协调配合

在法律援助制度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与公、检、法、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相衔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介入问题;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调查取证问题;律师资源的调配问题。经调研发现,上述各方面在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长期存在
(一)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介入不充分。公安、检察机关对法律援助尚无认识,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又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做出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同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外来人口,亲属难以联系、经济状况难以获知的,也为法律援助介入刑事诉讼带来难度。
(二)有关机关不能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不能如期送达指定辩护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给律师办案带来难度;审查起诉机关在转交了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当案件转委托或改变管辖时,既不通知法援机构也不通知律师;案件审结后,不向承办律师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导致律师无法办理结案手续。
(三)会见难、阅卷难问题依然存在。会见、阅卷看似属于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实则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问题。“两难”问题是一个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又为各方都承认的突出问题,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希望较小,但应在立法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此外,公、检、法、司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该类案件被告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刑事诉讼法、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指定辩护的范围,使得个别该类案件迅猛增长,使财政负担空前增加。
二、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确保他们诉权得到保障的一个环节,其他诸如证据的调取、诉讼费用的缴纳等对它们来说依然是不小的负担。因此,需要相关部门与法律援助相配合,以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院给予减免缓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存在问题,法援机构给予援助后申请司法救助的,不能依法获得司法救助,即使能得到批准的,也要经过繁杂的程序导致案件周期拖长。
第二、查询有关行政机关掌握的登记资料较为困难,出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得不到认可,复印费用较高。
第三、司法鉴定的费用较高,受援人承担不起;
第四、证据、财产保全因受援人经济困难难以得到实现。
三、律师资源的调配
我县律师资源奇缺,因此,是否有必要考虑是否授权有关机关对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做出统筹安排。
经调研了解,上述问题一直伴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虽有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相关中央机关的联合发文,但是鉴于文件自身存在不足,实施效果不明显,没有使问题得到普遍解决。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立法的机会,将文件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