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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车主,谁负肇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110网律师
名实车主,谁负肇事责任?
—98“4.25”交通事故案—

    编者按: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在落户时就应当考虑到作为风险极大的车辆肇事后的法律责任问题。运输车辆应当办理保险手续,一旦出事才有经济赔偿能力。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人之多,损失之大,8年马拉松式的诉讼,交通事故中大部份常见的问题和矛盾在本案中基本都反映出来,确实算得上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一、违规会车,9死4伤2车报费
    1998年4月25日11:45分,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居委会斯宝华,驾驶泸西县水利水电局的云G.04434号南京东风油罐车由昆明大板桥载11.83吨柴油到泸西林发加油站,斯宝华74.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国道324线K2620+220M处(宜良县汤池)右转弯时,遇盘龙区顾渤海驾驶昆明铁路局的云A.36067号丰田金杯小客车(该车乘座十人)迎面交会驶来,两车在临近交会时,斯宝华所驾车由于超速行驶,严重超载,致使所驾车越过中心分道线驶向左边,该车左前保险杆,驾驶室部位与顾渤海所驾车左前侧及左侧部位相碰,相碰后斯宝华所驾车失控冲出34.4米后翻下3.8米深的干塘内,造成斯宝华和及乘座在顾渤海车上的6人当场死亡,顾渤海、于雪雁、赵晓军、刘琳、刘世琼、郭聪红受重伤,顾渤海、于雪雁、赵晓军3人抢救无效死亡,乘座在斯宝华车上的杨海兵受轻伤,两车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违章车经云南省交通科研所检验制动系性能不合格。宜良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斯宝华负全部责任,顾渤海及车上乘客无责任。

二、为挽损失,28原告诉4被告
    经查该车系泸西县电力公司承包给本单位职工邵玉国,邵玉国又将此车转包给泸西县中枢镇糯布办事处小新寨村罗毅,罗毅雇用斯宝华驾驶。该车在肇事时脱保,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受害者的离去,在各自的家里都在不同程度上给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昆明铁路局和各受害人的家人28人一纸诉状把泸西县水利水电局、泸西县电力公司、邵玉国、罗毅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抢救费及车辆损失、死亡补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15928.50元。赵永泉律师代理罗毅应诉。

三、一车二主,猛推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本案的完全直接责任人斯宝华一走百了,不是被告。四被告人各有理由。
    第一被告泸西县水利水电局答辩:其虽被登记为车主,但并非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第二被告泸西县电力公司答辩:其非该车车主,也从未购买过该车,也未将车交邵玉国使用,应由购买或批准将该车改装为油罐车的一方负责。第三被告邵玉国答辩:对责任认定书无异议;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车辆损失应认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据,其他费用应按标准支付;此车转包给罗毅经电力公司认可,转包过程中其未盈利,事故发生在罗毅承包期间,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赵永泉律师代理第四被告罗毅提出答辩理由:
    同意责任认定书;其未雇佣斯宝华开车,双方系朋友之间帮忙;赔偿请求大部分无法律依据,且经济困难,已为事故支出费用38000元(给斯宝华家属)无力再承担任何费用。

四、一审判决,二车主直接赔偿
    一审通过对事实的认定,认为斯宝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而其在事故中已死亡,被告泸西县水利水电局系该肇事车云G04434车主,虽未实际使用该车,但其系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监管权利,负有监管义务,其辩称非该车购买人及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逃避所负有的法定监管义务,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作为车主对其因监管不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泸西县电力公司系该车实际使用人,该公司将此车承包给其职工邵玉国进行盈利,系该车的受益人,同时,发包行为体现了其对该车行使占有支配权,承包关系的建立不影响泸西县电力公司作为使用人的身份,该车在泸西县电力公司发包期间肇事,其作为使用人及受益人,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泸西县电力公司与邵玉国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系其内部建立的承包关系,该关系及其派生的转包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不影响泸西县电力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泸西县水利水电局与泸西县电力公司对外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21万余元车辆报废损失之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误工损失49500元,因该笔费用的性质属原告昆明铁路局的工作职责范围,且并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1998年10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昆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总赔70万:
    (一)由泸西县水利水电局、泸西县电力公司赔偿昆明铁路局车辆修理费164764.70元、抢救费29511元、交通费97938.50元、住宿费22448元、伙食费11798元,合计326460.20元;赔偿张志坚等28位原告人民币计366833.74元(详细赔偿清单附后)及1000美元交通费(以中国银行98年6月11日外汇兑换中间牌价折合人民币支付);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泸西县水利水电局、泸西县电力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互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17610元由泸西县水利水电局与泸西县电力公司共同负担。
    对罗毅的请求,判决书认为“转包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不支持对罗毅的诉讼请求。

五、不服一审,二审再推
    两被告不服,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互相推卸给对方外,对罗毅的问题,提出“罗毅将车交给无驾驶货车资格的人驾驶而且严重超载,应依过厂错承担责任”。
    罗毅虽在一审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二审被列为被上诉,被要求承担责任,也不敢大意。又请赵永泉律师代理二审。
    二审双方代理人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赵永泉律师除提出“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超载是驾驶员为自为,非雇主指使”等理由抗辩外,又充分论证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要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车主上诉。1999年4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云高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罗毅的问题,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邵玉国、罗毅不是不应承担责任,对邵玉国、罗毅两被上诉人可另案起诉解决。”这又为罗毅的麻烦不断埋下了伏笔。

六、执行未毕,罗毅肇事身先亡
    (1998)昆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正在执行中,二车主正在被强制划款的痛苦中准备对邵玉国、罗毅开战,鼓声还未想起,2000年3月,可怜的的罗毅,才26岁骑摩托车撞在拖拉机上先亡。慌得邵玉国又悲又急又气,一纸委托书又把赵永泉律师拉上第二轮诉讼之路。
七、实际车主诉承包人,一审二审六年整
    1999年11月9日,泸西电力公司把邵玉国诉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各项损失。2000年5月8日,泸西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行政庭摆一段时间,又转民庭。一直未开庭审理。2004年3月23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以(2000)泸民初字第292号裁定书,准予泸西电力(集团)公司撤诉。
    2004年5月27日,泸西电力(集团)公司又把邵玉国诉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45万各项损失。2004年7月21日邵玉国答辩,目的有三:1、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做了详细的说明。
    代理律师赵永泉根据法庭调查,通过分析认为原告主张的二项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两个不同之诉。要求赔偿37万元的请求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之诉,要求赔偿86395.71元的请求是承包合同之诉。原告主张这两项请求,都不能成立。理由是:
     1、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的370000元赔偿款无法律依据。理由是:被告不是肇事车车主。这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全部责任的是斯宝华,而其是罗毅聘请的,而不是被告雇佣的;受害人已经起诉了被告,但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与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或垫付责任。原告付给云G04434号车肇事赔偿的费用370000元,是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原告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款,原告和泸西县水利水电局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也不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产生的垫付款,所以,在原告对外赔偿后又向被告追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方坚决不同意赔偿。
    2、要求报告承担肇事报废车辆余值86395.7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事实不清:从2004年7月上旬被告接到(2004)红中民二初字第84号应诉通知书到2004年10月11日证据交换,又到2004年11月17日的庭审,原告自始至终就没有说清楚86395.71元的组成和来历;(2)证据不足。2004年10月11日下午进行证据交换时,原告没有就86395.71元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也没有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或与原告交换,也就是说,原告根本就没有提供证据。2004年11月17日原告提供了三份购买该车的发票复印件,数据合11万元。从举证期限上讲,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从证明力上讲,该三份购车发票根本不足以证明86395.71元报废残值的价值。为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22日,经红河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泸西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费用,泸西电力公司不再向邵玉国索赔;邵玉国2000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28日期间的所有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泸西电力公司不再补发,双方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356元,实支费3119元,合计12475元,由泸西电力公司承担。
    至此,历时8年多的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案诉讼终于划了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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