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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同单位员工车辆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担责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黄周端律师
张某与黄某同是同单位的职员,因工作需要黄某骑摩托车并载着张某从新厂到老厂。途中摩托车撞上路面的机非隔离花圃后摔倒。并造成摩托车受损,张某与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人黄某无机动车驾驶未年检的两轮摩托车,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并经劳动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张某受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八级伤残。
张某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案涉及到第三人侵权,仲裁中止审理。
后我方接受张某的委托,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黄某及单位,要求其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黄某作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张某人身损害,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黄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此,黄某作为肇事者和车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黄某因工作需要履行职务行为。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某在此过程中骑车致张某受伤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支持张某的大部分诉请。后公司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黄某侵权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和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张某只针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属于张某对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本院予以支持,故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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