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皆因“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凌征虎律师
广东法院四月审结的两起航空公司当“被告”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矛头皆指“霸王条款”,诉讼结果却一胜一负,希望能够给五一假期出行的朋友带来一点启示。
20公斤自行车竟“逾重行李”法院判决纠正
2012年4月,广州某高校法学院研究生小林通过网上支付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的一张广州至成都经济舱飞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一圆自己的高原骑行梦。
5月5日,小林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想将其“坐骑”一辆20公斤重的山地自行车打包作为行李办理托运。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南方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相关规定,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每公斤20元的标准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其他20公斤以内的行李可以免费托运,为什么自行车就成了“逾重行李”?小林觉得南航收取这笔费用违法,他与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没有结果。眼看航班要起飞,为不误行程,他被迫交纳了400元的“逾重行李费”登上飞机。
400元虽不算多,却破坏了旅途的好心情,搞得小林一想起来就觉得窝火。他认为这项费用是航空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上网订机票时,小林仔细阅读了南航提供的20余项协议大约数百个条款,其中并没有关于自行车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的规定。依照航空公司所谓“内部规定”制定的格式条款,显然是“霸王条款”,对旅客是不公平的。返穗后,小林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南航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违法收取的400元。
庭审中,南方航空公司答辩称,已在官方网站上明确记载了自行车需作为行李托运需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同时《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对“行李”的定义是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自行车不具备上述“行李”的特点和要素,不属于“行李”范畴。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批准的该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了“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取费用。”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后,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航空客运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林提供客运服务,并履行相关合同附随义务。由于航空运输安全具有特殊要求,被告可以对行李运输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作为经营者,航空公司应当将行李运输规定进行全面、充分的公开告知,以便旅客合理选择经济有效的交通工具,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南航在网络订票流程中并未将自行车运输需收取“逾重行李费”予以明确说明,直到小林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要求他缴费。法院认为,被告未充分履行经营者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返还“逾重行李费”400元应当予以支持。
宣判后,南航没有上诉,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令人高兴的是,该公司“闻过则改”,对原特殊行李托运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旅客按要求将自行车打包完善后可以进行免费托运的最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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