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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认或抗辩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4-10-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王某以借条为据起诉庞某归还借款2万元。庞某答辩称其没有向王某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不承认借款事实,但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庞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王某给其2万元是托其将钱投到五洲公司,不是借款性质。二审法院认为,庞某主张2万元是王某委托其代为投资款,不是借款性质,但没有举证证实,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事实清楚,一、二审法院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值得讨论的是,两级法院针对被告答辩作出的判决理由是否成立,特别是一审法院认为庞某“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的判决理由是否有法理依据。换句话说,庞某否认借款事实,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其与王某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为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有必要准确解读否认与抗辩的含义。依照民事诉讼法理,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否定。按照当事人否认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分为单纯否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直接予以否认)、间接否认(一方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推定否认(一方当事人以不知道或不清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为由,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分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或事实抗辩和诉讼法上的妨诉或证据抗辩。其次,有必要厘清主张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当事人的主张有针对诉讼标的提出请求即法律上的主张和针对待证事实提出陈述即事实上的主张。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对法律问题只承担主张责任而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推定法官知法。但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仅要承担主张责任,而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即原告方的本证和被告方的反证)和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对何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按照请求权和对请求权的否认或抗辩以及再抗辩的关系来确定,即主张请求权和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否认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简言之,抗辩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区分抗辩和否认的意义或关键主要在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区分抗辩与否认的最直接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承认了原告的主张:如果承认了,则意味着原告的举证已完成,而被告则需要为其提出的旨在抵消原告请求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是否认,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因此只存在由哪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根据上述否认与抗辩的含义、主张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及否认与抗辩是否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识别方法,结合本案,庞某在一审答辩中不承认借款事实,只是在进行否认,但未提出抗辩意见。反过来说,王某对借款事实的举证已完成,一审法院即可依据借条证明的借款事实,判决庞某败诉。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庞某“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遑论违反了“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按照一审判决的要求,要求庞某提供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不现实的。据此,一审判决虽实体处理正确,但上述判决理由违反了来源于罗马法的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因此该判决理由是不成立的或纯属画蛇添足。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除坚持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的主张外,还提出了“2万元属王某委托其代为投资款,不是借款性质”的另一主张。庞某的上诉不仅包含了单纯否认的主张,还包含了实体上的事实抗辩主张,即主张2万元不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依照“抗辩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庞某应当提供其代王某将2万元投资到五洲公司的证据,如五洲公司开具庞某代王某支付2万元投资款的收款凭据、王某与五洲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证据。但庞某对其抗辩主张没有举证证明,二审法院不采信庞某的事实抗辩主张,判决理由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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