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中被告否认借条为其所写时举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2009年5月25日,张某凭一张数额为20000元,落款为李某的欠条,将多年朋友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李某否认该欠条为其出具。在主审法官提出进行鉴定时,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对方提出鉴定申请和缴纳鉴定费用。  [分析]:处理该案时,需要界清被告李某否认该欠条为其出具的答辩是事实主张还是抗辩理由。如果认为李某的答辩是事实主张则李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果认为是抗辩理由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诉讼请求谁主张,谁举证。最高院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也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实行盖然性优势证据标准。该标准是指: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提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如此的结论。张某持欠条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但是不能认为张某已经出具了欠条,合同已经成立。在张某出示的欠条遭到对方否认的情况下,该欠条还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因为该欠条的真实性尚存在疑问。张某持有的欠条显然不能达到使高度盖然性要求的程度。故李某的答辩不是事实主张而是抗辩理由。
  在证据理论上待证事实还有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之分,对于积极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消极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显然是欠条真实有效,这是一种积极事实的主张。所以,张某应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反,李某辩解欠据非其所写,是一种消极事实,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在诉前进行鉴定的报告,参照上述思路,被告的辩解是一种积极事实的主张,应该应承担举证责任,缴纳费用申请重新鉴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