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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4-10-08    作者:110网律师
    经常听到发生追尾事故,特别是在放假期间和上下班高峰期,严重造成了交通道路的堵塞,轻则车辆撞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那么我们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严格的规定吗?我们又该如何避险呢?
    据准确数据报道:国庆7天长假山东高速共发生交通事故235起,90%为追尾事故,长假期间大量私家车集中涌上高速公路,特别是在应变能力差的新司机身上更容易发生。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违章就是我们俗称的“追尾”。交警到现场后会对违章一方处以100元罚款、扣2分的处罚。
  【新手上路六不跟】
  (1)不跟空驶的出租车。空驶的出租车要在路上找活,一旦发现路边有人打车,司机经常会根据第一反应急刹车,甚至连转向灯都不打。如果跟得过近,后车就很容易发生追尾事故。
  (2)不跟大型货车。大型货车又高又宽,遮挡后车行车视线。经常会有大货车闯红灯过路口,而后车因大车遮挡看不见红灯而跟着通过路口发生危险。
  (3)不跟大、小公共汽车。和大型货车一样,它们也容易遮挡行车视线,而且个别大、小公共汽车进出站时不开转向灯,如果跟得过近或在其两侧,就容易发生事故,到最后吃亏的总是小客车。
  (4)不跟外地车。外地司机一般对所在城市道路不熟,会有意无意的违章,比如闯红灯、闯单行线、逆向行驶、强行变更车道,甚至不看后面有没有车,踩急刹车临时停车问路。还有一些跑长途的司机疲劳驾驶,车开的忽左忽右,跟在后面很危险。
  (5)不跟低档车。如果您开的是一辆车况不错且档次较高的车,那么最好不要跟在低档车的后面,因为低档车的车速相对高档车来说普遍较慢,跟车比较受限制。而且一旦前面急刹车,缺乏经验的您在后面会难以控制住速度,发生追尾的可能性就很大。
  (6) 不跟“串车”。如果在快车道上行驶,应尽量避开跟“串车”。因为快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速度都很快,新司机难以控制平稳车速,保持安全车距。一旦前面的车紧急刹车,很容易出现连续追尾,四五辆车相撞的事并不少见,特别是中间的车辆受到前后夹击受伤会最重,后果将不堪设想。
  【高速行驶八提醒】
  (1)熟悉刹车。刹车是缩小两车间速差的最直接手段,因此,上高速前要对车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刹车系统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借来的车辆,更要先培养刹车感觉,因为每辆车的刹车或软或硬,各不相同。控制好安全车距,上高速时要时刻注意车速,控制好安全车距。高速公路都按照路况设置了不同的限速标准,这些设置都是经过安全测定的,不能超速。车速越高,速差就越大,一旦发生危险就会难以控制。
  (2)不要跟车。有的车友上高速喜欢跟着前车行驶,认为这样可以省油省力,其实这样做比较危险。因为前车的车速在不断变化,跟在后面的车子与前车之间的速差也会不断变化,车友还是应按照自己的节奏开车。
  (3)注意货车。大货车通常速度比小车慢,而且排放的浓黑尾气会遮挡视线,使后车不易判断车距和掌握速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千万别借用大货车的爬坡道进行超车,这相当危险。
  (4)高速公路上出入口。进出高速公路的车辆与正常行驶车辆会形成速差。进入高速时要尽量谨慎,注意旁车,下高速要提前做好变道准备。
  (5)隧道入口。高速隧道通常限速为80公里/小时,进入隧道之前车辆有一个减速的过程,准备进入隧道的车辆与正常行驶车辆之间必然会加大速差,应引起注意
  (6)桥梁和上下坡。经过桥梁和上下坡路段车辆要经过爬坡和下坡的过程,在车辆速度上会表现出减缓和加快的过程,车辆之间的速差会相应拉大或缩小。
  (7)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车速达到要求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开车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车道超车的车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行车道超车。这样一来,想超车的车子与其速差加大,被迫从行车道超车时,加大了与原本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之间的速差,容易造成事故。
  (8)出口紧急踩刹车。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对道路情况不熟的驾驶员身上。由于对高速出口不熟悉,在高速出口位置会突然放慢车速,观察出口提示牌。这种突然的踩刹车动作加大了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其之间的速差,即使后车处置及时没有造成事故,也会让后车驾驶员惊出一身冷汗。因此,对于路线不熟的驾驶员来说,上高速前一定要做足准备工作。实在需要停车时,可先点刹提醒后方车辆。
  【车辆追尾责任事故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9、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0、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1、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2、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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