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有权收回临时交人代耕的土地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1999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以随时收回。2004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临时代耕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法流转。流转之后原来的承包人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其承包经营权转由受让人享有。流转必须采取法定的方式,签订流转合同。流转之后,原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关系自动终止。而临时代耕是承包人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耕种,以保持土地的正常使用,但是承包经营权仍然由承包人自己享有,承包合同关系并没有因此而终止。本案中,俞某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屠某耕种,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土地临时代耕关系,俞某并没有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屠某。因此,当俞某要求返还承包地时,代耕人屠某必须归还交出其代耕的俞某的承包地。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典型案例全书》 李晓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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