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代理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李玉华律师
案件简介
某日,在某歌厅唱歌的国xx与肖xx说,刚才上厕所看见袁xx瞪他,唱歌结束后,国xx与肖xx持刀砍扎袁xx,邵xx看见国xx、肖xx与人打架,便上前帮忙,用拳脚殴打袁xx,后袁xx腹部被扎伤,国xx、肖xx与邵xx三人逃离现场,袁xx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xx系被单面锐器刺切腹部导致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检察机关以国xx、肖xx与邵xx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案发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受被害人袁xx父亲委托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接办此案后,本律师详细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详实、客观的认识,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一)定性问题
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肖xx的刑事责任,对于肖xx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肖xx在主观方面具有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故意。一是因为被告人国xx说被害人斜眼瞅了他,提出要“整被害人”之意,肖xx没有说什么,就身带着刀子去了。至于“整他”手段的深浅程度则无法判断,这说明了被告人对将要给被害人造成的结果持有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肖xx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肖xx用管制刀具捅被害人的腹部这一要害部位,肖xx是成年人对此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而在此过程中,其余两名被告人均实施了不同伤害行为,致被害人于死亡。其中,国xx是挑起者,首先对无辜的被害人使用管制刀具,朝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猛砍数刀,至被害人头破血流,虽然其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正是在其疯狂引领下,肖xx持刀扎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腹部 ;邵xx在被害人已经捂着流血的肚子坐在地上时,还残忍地踹被害人,他们三人的行为均是在砍扎被害人的过程中实施的,这些行为连结于一起,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第三,区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以主观故意为标准,对这种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在无法判明其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以危害结果定罪,即结果未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若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则以故意杀人论罪。本案中被告人肖xx不计后果,用刀子捅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点足以说明肖xx对被害人的死亡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将被告人肖xx的行为性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量刑意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三名被告人事后没有丝毫歉疚与悔改的诚意,主观恶性大,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其理由是:
1)被告人在事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分文经济赔偿。受害人抢救住院至故去,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不能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2)量刑问题
被告人肖xx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不好,法庭调查中,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把殴打被害人说成“拉架”,与其他两名同案被告人国xx、邵xx当庭证实均不符,足以说明肖xx认罪态度不好。肖xx又是致死被害人的元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对肖xx判处死刑。
xx,事端的挑起者,殴打、残害无辜。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十五钟常见罪名的量刑”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故刘国新应当在15年确定量刑起点。
xx,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因其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有前科,只能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邵xx应当在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
被害人袁xx无辜被杀害,留下年迈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他是独子,母亲40岁才生育他,把他拉扯大实属不易,刚刚长大成人,在沈阳物业公司有一个不错的职业,收入每月4000多元,而且有很好的发展前途,不仅自食其力了,还贴补父母,年老的父母刚刚看到希望,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祸从天降,这个天灾不是疾病;不是车祸;而是人为的天灾。被害人在2013225日的晚上,被一伙杀人不眨眼的狂徒无辜残杀。杀人工具是管制刀具(腰别子),凶手从被害人腹部扎入到主动脉上,使被害人毙命,他只有二十一岁...... 
 案子本来事实非常清楚,被害人和他们既素不相识又无怨无仇,一点过错也没有,只因为一个莫须有的眼神,就夺去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况且肖xx一伙人是三个人,是强行拦截被害人,殴打、砍伤被害人后在被害人失去自卫能力的状况下一刀刺死被害人,手段非常残忍,杀人情节非常严重,整个过程也就几分钟,从案发到现在已经九个多月了,被害人父母终于等来了开庭审判杀人凶手的日子,这一天等地太久,备受煎熬,凶手如果受不到严惩的话,家属的身心将再次遭到重大的打击,所以,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法院严惩杀人凶手,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杀人偿命,血债一定要血来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受害人遇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464460.00元、医疗费26533.1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500.00元,被害人的母亲王xx现年59岁,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其生活费5998×20×1/4=29990元,被害人的父亲现年60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其生活费5998×20×1/4=29990元,交通费1000元,存尸费28800元,丧葬费21251.5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0元,共计802704.65元。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审判长、审判员,健康幸福是无价的,我们知道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一个健康的生命,应委托人的要求,再次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追究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谢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辽宁中平事务所  李玉华律师
                                                                     2014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