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0-20 作者:霍治平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魏X诉王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王X之委托,并指派霍治平律师担任王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认真详阅了本案魏X的起诉状及王X的答辩状、反诉状,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有了更详细深刻的了解。本代理人认为:“魏X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部分请求不合理;被告(反诉原告)王X的答辩及反诉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故建议贵院依法支持王X的答辩、反诉之请求”。 现本代理人为了更好的履行代理职责,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一、针对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发表两点代理意见
1、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王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X无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这一请求与法相悖,故建议贵院依法支持王X的答辩及反诉请求”。
本案事实:2013年X月X日14时X分许,王X驾驶晋BBBXXXX小型轿车由东X去XXX小区,途径XX街XX南路十字路口时,与魏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XXXX车相撞,致魏X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给双方当事人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落款为2013年X月X日,说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不能确定事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魏X请求贵院认定王X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晋公交证字【2013]第XXXX号的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有如下记载:“魏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XXXX车”。显然,魏X在本起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本代理人认为:“魏X请求由王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与法相悖,故建议贵院依法认定魏X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2,代理人认为:“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部分请求不合理。本代理人现分项说明。(略)
二、王X于2014年X月X日向贵院立案庭提交了答辩状、反诉状(同时缴纳了反诉费)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一册,共计24页。现分别发表代理意见如下:(略)
三、本案赔偿赔偿责任承担的顺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规定: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先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不存在分项限额的问题),商业三者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额,才由机动车一方实际承担。
王X所驾车辆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全保)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所有险种的不计免赔险特约险等险种,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王X已提起反诉,本代理人认为:王X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故建议贵院依法支持其反诉请求。其中:魏X在XXX医院医疗费XXXXX元,里面有王X为其垫付的XXXXX元;魏X在X医院治疗王X为其垫付费用XXXX元;王X为魏X垫付XX车费XXX元,王X机动车损失金额XXXXX元,停车、拖车费XXX元,交通费XXX元,合计XXXXXX。由于上述前三项是王X为魏X垫付的费用,故此三项费用应由反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直接给付王X;由于王X投保了商业(全保)险,故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并支付王X机动车损失金额,停车、拖车费,交通费;如仍有不足部分,由魏X实际承担。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望贵院依法支持王X的答辩及反诉请求。
谢谢
王X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治平
2014年5月X日
本案由于本律师提起了反诉,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当事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的维护,使当事人认识到律师代理案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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