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谢某在其家中看电视。9时许,谢某的堂弟被害人谢某某来到谢某的房间一同收看。双方对看电视的问题发生争执。谢某“被怒”,拿起电视机旁的一把水果刀朝谢某某颈部刺一刀,又拿起一把羊角铁锤朝谢某某头顶连砸两下,并将谢某某头部朝下投入房内的一米瓮中,后谢某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谢某某被家人发现时已死亡。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谢某到政府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为由一定重量、易挥动的金属钝器二次打击头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关于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谢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宣告其无罪的问题。经查,根据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为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育生遭受而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育生经济损失130326元。
相关法律问题
-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能否适用刑事诉讼简易 4个回答0
-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吗? 9个回答20
- 什么叫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个回答0
- 单位领导带领工人集体活动并让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出现完全丧失劳动 1个回答0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出钱吗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