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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少一个 退房退款加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李大兴律师
阳台少一个 退房退款加赔偿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基本案情
北京的安先生已退休,花百万元在海口西海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知名的大公司,实力雄厚,宣传攻势凌厉。特别是“人性化动静分区,主卧大套间配双阳台设计,尊贵倍显”的广告词,让安先生怦然心动。安先生一次性交齐了房款,之后才签订购房合同,其迫切之情可想而知。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手机短信通知收房。安先生从北京赶到海口,现场验房。没想到,主卧的两个阳台只有一个,另一个露台不复存在。经了解,安先生所购的楼层为了装饰需要,露台被取消了。安先生心有不爽,本就是冲着两个阳台去的,咋说没就没了呢。安先生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百般推脱,再后来干脆不理不睬。无奈,安先生找到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交谈,了解了委托人的意图。律师认为,双阳台已被写入合同中,开发商还专门在户型图上加盖了公章,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商改变户型结构既没有征得同意,也没有通知,明显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既然安先生有要求,开发商就应该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律师先跟开发商联系,开发商不接电话。律师发去短信,销售经理也不予回复。律师发去律师函,开发商仍然无动于衷。迫不得已,律师只得向法院起诉。在送达的时候,当事人与律师一起陪同承办法官到了开发商的办公处,开发商签收了诉状和传票,开庭时间定在一个月后的第一天。
办案结果
临近开庭的前二个星期,开发商坐不住了,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答应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经过几轮磋商,开发商完全答应了委托人的要求,除如数退还房款外,还同意赔偿利息、律师费、来往路费、食宿等损失共计18万。没想到的是,起诉状里没有主张的律师费和来往路费、食宿费等也给予了赔偿,这比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数额多出数万。大公司毕竟是大公司,赔偿起来倒挺大方,一点都不斤斤计较。签约的那天,律师与委托人到开发商处,与相关人员坐下来推敲解约条款,对方接待甚周,还招待进餐,把酒言欢,殷勤有加。签订协议后,双方一起到住建局撤销了备案,到法院撤了诉。一个星期后,一百一十八万元钱打进了委托人账户,事情圆满解决,委托人感激不尽。
附:1、《律师函》;
2、《起诉状》。
 
   
琼新律函字(2014)第16
致: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安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为通知和交涉如下事宜:
一、委托人于201318日与贵司签订了一份《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贵司将海口市秀英区某四路10号某一期6号楼1811801号房出售给委托人,房屋价款总金额1023776元(大写壹佰零贰万叁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二、合同签订前的20121230日,委托人先行向贵司交纳了全部房款,贵司向委托人出具了发票,发票号码为00196007
三、贵司通知委托人收房,委托人现场发现贵司拟交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委托人看重并起意购买的主卧“露台”没有了,贵司承诺的“主卧大套间配双阳台设计,尊贵倍显”成了子虚乌有。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附件七补充条款第六条的约定,委托人决定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贵司退房。贵司应在接到本通知退房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退还委托人房款1023776元并支付利息94443元,二项合计1118219元(大写壹佰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壹拾玖元整)。
如贵司不按上述要求履行,本律师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恐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讼累,并造成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请贵司务必慎重对待。
顺颂
商祺!
律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
1委托人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
户名:安某
账号:6222080200018100×××            
2、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66517459手机:13876695316
民事起诉状
原告:(略)
被告:(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1023776元、支付利息94443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赔偿损失2100元,三项合计112031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18日,原、被告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海口市秀英区×××10×××16号楼1811801号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总额1023776元。
合同签订前,被告宣传并承诺“人性化动静分区,主卧大套间配双阳台设计,尊贵倍显”。原告正是心仪并看重这一设计,遂决定购买。20121230日,合同尚未签订,原告就一次性地付清了全部房款。签合同时,原告特别注意到,被告的这一宣传和承诺已经在合同上得到具体体现,房屋平面图上清楚标明为“露台”,原、被告还专门在这一图上签了字、盖了章。
20146月,被告发手机短信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从北京来到海口,实地查验所购房屋。万没有想到的是,主卧的这一“露台”没有了,所谓的“主卧大套间双阳台设计”竟然就是个传说,变成了子虚乌有。房屋结构发生如此大的改变,被告竟未通知原告,更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
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附件七补充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决定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房。20146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书面通知被告退房。被告未予理睬,至今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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