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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方有生理缺陷,对方是否可以离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目前,配偶权在我国尚属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几年配偶权保护问题日趋迫切,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配偶权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开始重视自己配偶权的行使。配偶权的概念,首先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权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从概念上可知,配偶权有两个特征:(1)配偶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存在,配偶权的行使发生在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诉讼的主体应仅为夫或妻一方;(2)配偶权的内容是要求对方陪伴生活,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与义务,所谓共同生活义务包括夫妻间性生活义务、共同寝食义务、相互关心、爱护、帮助、照顾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同居义务。 
二、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们:为了你所爱的人,和你自己,一定要进行婚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彼此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三、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对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不能生育能判离婚”和“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相关问题的解答。不能生育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生育而离婚。现实生活中不能生育而离婚的悲剧的确不少,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不知所措。实践证明:遇到不能生育导致离婚的问题,应该及时向专业的婚姻家庭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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