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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嫁妆是否应该返还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背景简介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合同法对赠与合同还规定了一些可撤销的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赠予财物一经交付就已生效,不可要求返还。而女方婚前购买的嫁妆,应属其个人财产,至于是否用彩礼购买,在法律的认定上并没有不同。
二、女方的嫁妆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你们夫妻的赠与,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为女方所有,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2、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一方的赠与或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
上述两种情况,也就是以结婚登记和有无约定为界限,在结婚登记前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按约定。现实是,在农村嫁妆的陪送一般是女方过门同居时进行,所以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在农村,嫁妆被分割,女方及家人普遍不理解,认为彩礼是天经地义,嫁妆却是女方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男方的彩礼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看,这个彩礼是不能要回的,这个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你对女方父母的赠与,这个财产与你们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不做考虑。 
对于符合条件应当返还彩礼的案件,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了。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总合把握。
四、女儿满月接收的物品
婚后生产的孩子满月接收到的亲朋送给小孩的首饰物品,属于对小孩的赠与,但是小孩还小所以这些给小孩的物品要由大人保管,离婚时一般要由抚养孩子一方负责为小孩保管。 
女儿满月时可能还有一些物品是亲朋送给你们夫妻的,如果没有明确说这个物品是单独送给谁的,那么这个物品就是对你们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 (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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