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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www.110.com 2010-08-12 15:47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病有所医”是从古而今人们一直的梦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让中国最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梦想逐步实现。

  中山:提高保障水平,扎实推进全民医保工程建设

  1997年中山市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从2004年起开始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人数已超过100万人,参合率达96.8%,人年均报销限额标准为1万元左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医疗保障。但是,由于农村合作医疗以镇区为统筹单位,受统筹镇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镇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医疗待遇偏低。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医保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6年,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行“三个一”工程(人人有一份工作、一份养老保险、一份医疗保险),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特征的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我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至今年5月底,全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2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5%,其中四个镇区的非工作人群实现了全员参保,其余镇区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1、基本思路。管理体制上,由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转变为推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上,实施初期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并行,同时鉴于城镇居民具有管理松散、居住复杂的特点,分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通盘运作;利用资源上,适度拉开报支比例的差距(在一、二级医院就医报支75%,在三级医院就医报支55%,在市外上级定点医院就医报支50%),从而引导参保人尽量在一、二级医院就医。考虑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比例、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参保人就医管理等均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内容。根据制度设计,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成建制农转非居民)及其子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6元,年缴费额为每人192元,其中参保人个人每人每月1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2元,允许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无法定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另外,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建立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自缴费次月1日起因病住院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5万元;缴费满1年因病住院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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