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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的产权为何会“缩水”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相关概念简述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利、使用权利、收益权利和处分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即所有权在行使时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协助,而债权人则需要债务人的存在;它具有排他性,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意处置产权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即产权所有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许可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产权。
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和房屋的所有权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候算起的。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在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终止日期,指的是用于建筑的地块使用期限。而“房屋所有权”年限,根据《物权法》规定,市民购买房屋后,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权限是终身有效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条例,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阶段。按理想状态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周期而定了。
土地使用年限是自土地竞拍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从土地拍得到建成房屋出售,至少要花费3至5年时间,这也意味着所有楼盘的产权年限都不可能达到标准年限。但缩水10年、20年以上的则是人为因素造成。
房屋产权不同是因为土地用途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因此可以看出40年产权多为商业地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就40年产权到期怎么处理暂无具体的细则标准,购房者可放心购买房屋,无需过多担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目前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折算标准。所以出现了有住宅房屋产权到期,但依然有真实版未缴费续签的实例。
    为了有效的遏制开发商囤地等待升值的行为,2012年6月,国土部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律师说法、建议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土地是国家所有,购房人拥有的只是土地70年的使用权。
    开发商应该就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消费者进行告知,消费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消费者就不能再以土地使用权缩水为由提出异议;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产权到期自动续期和40年产权到期按法律规定办理暂无明确细则,要缴纳多少费用,怎么缴纳都没有明确规定。
    也有的土地不被及时开发,而作为商品囤积买卖,中间倒手环节几番,到真正到消费者手中时已经“折寿”。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一些烂尾楼改造的项目,购房者必然面临明显的“房产产权期限缩水”。购房者在购楼前一定不要仓促,务必了解清楚房屋的相关资料,签署合同前一定要细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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