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郑××与张××系夫妻,郑×与郭××系郑××与张××的儿子与儿媳。四人一直共同生活。2005年5月23日郭××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郭××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D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约定付款方式为:2005年6月1号前付款100000元,余款400000元在2005年8月1号前付清。
2005年5月28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预售款专用发票一份,客户名为郭××,金额为100000元。该笔款项是郑××与张××多年的积蓄,2005年5月25日二人将此款交给郭××用于购房。
2005年7月25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第二份专用发票,用户名依然为郭××,金额为400000元。该笔资金来源为:150000元系郑××与张××向张××之父借得(现已归还);250000元系郑×与郭××的工资存款。后房产证登记在郭××名下。
2006年8月7日郑×与郭××因感情不和诉请法院离婚,郭××认为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夫妻之间予以分割。
【代理意见】
我处律师作为郑×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虽然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售房发票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为郭××,房产证登记载的权利人也为郭××,但是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为郑××与张××,郑×与郭××四人。而且四人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该房产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认定是郑×与郭××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四人之间应该按照各自出资的多少进行分割。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处代理律师的意见,将此房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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