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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包厢内被杀 娱乐城被判补充赔偿近4万元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KTV包厢内被杀 娱乐城被判补充赔偿近4万元  KTV包厢内唱歌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杀害,受害者家属以娱乐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娱乐城经营者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9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10日内补充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39186元。
  2008年8月14日晚,家住泾县泾川镇的陶某在泾县某娱乐城包厢内唱歌过程中,因喝酒发生纠纷,被同在娱乐城唱歌的卫家红、黄书鹏、杨元志用匕首伤害致死。该案经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决三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陶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91864.83元。判决后,陶某某家属共获得赔偿款项20700元,其余部分因三被告人被关押暂时无法执行。故陶某母亲、妻子、女儿共同将娱乐城业主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直接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补充责任人才能承担补充责任。现直接侵权人的案件刚进行到执行阶段,执行结果还不清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经营的娱乐城上下共三层,其只聘请了2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显著不足(且保安人员未经培训),导致对事件的发生不能及时发现,被告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不是以直接侵权人的实际执行结果为前提条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391864.83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胡某补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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