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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备行政机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许可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购得涉案土地的建房用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建造的房屋与第三人的宅基地相邻。第三人在向被告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与原告签订7四份体议书,同意第三人按土地证确权范围建设。被告依第三人申请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审批的设计图纸,原告房屋西墙自上到下放了窗户。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争议要点: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裁判理由:
  第三人的宅基地来源合法、面积清楚、四至明确,申请颁发建设丁程规划许ur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本案第三人中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充分的材料,满足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要求,末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此,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台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维护。第三人向被告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r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并得到相邻人即原告的认可,被告经审查,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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