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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离婚获婚内唯一产权房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3月2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8月1 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 01 4年8月5目前给付5 0万元(巳给付),余款5 8万元于2 0 1 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 8 7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最新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我方获取婚内唯一浦口区产权房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我方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庄荣华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庄荣华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婚姻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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