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陈国平律师
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于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孟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孟某的配偶张某的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担任孟某的辩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4年11月3日到江干区看守所依法会见了孟某。会见中,孟某向律师言明,其在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违法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认为自己的行为系由师徒关系,碍于情面,糊涂帮忙所引起。经江干区公安分局讯问后感到十分后悔。
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孟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律师特对孟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本律师经与孟某的亲属张某商量,张某也愿意按侦查机关的规定担任保证人或缴纳法律规定的保证金予以担保。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孟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后,孟某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接受国家的法律处罚。故此,可以认定孟某归案后态度好。
2、孟某归案后,能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应属坦白。可以认定孟某的违法行为系主观恶性小;加之,孟某在被刑事拘留前,无前科和劣迹存在,且系碍于师徒情面,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孟某系初次,其行为与其他惯窃的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认定孟某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小。因此,对孟某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也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3、对孟某取保候审,也能使孟某感到法律的柔性,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孟某碍于情面与他人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事后,也没有获得账款。从法律上讲,孟某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盗窃数额较小。目前,孟某有积极悔罪表现,也愿对张某某,李某某盗窃该次摩托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愿意给受害人作积极的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对孟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理、合事理和合情理”,敬请江干区公安分局,依法批准对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侦查机关批准了对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辩护人也将督促孟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不碍公安机的侦查活动。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陈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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