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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两"飞车党"劫车夺财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月13日下午,在江西九江地区影响较大的飞车抢夺一案,在九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兰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7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预谋抢辆摩托车用于抢夺作案。王某等两人在湖口县县城在鄱湖大市场转盘处将个体营运摩托车司机许某骗至湖口县柏树乡路口进去约2公里路段,由守候在此的另两人拦停,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许某摩托车后往景德镇市方向逃跑。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

    自2006年2月至7月晚上,被告人王某、兰某一同或分别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九江市、永修县、瑞昌市、九江县等地城区,针对晚间独自行走的携带提包的路人,伺机将被害人的提包夺走。其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抢夺四次,其中一次未遂,共劫得现金人民币1760元,手机二部,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313元。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抢夺三次,其中一次未遂,共劫得现金人民币7100元,手机二部,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

    九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于2006年7月24日晚实施的抢夺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在实施前两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兰某一年内多次抢夺,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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