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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时;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因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固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15、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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