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不作为犯罪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2012-2-4)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A错误。甲对武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选项B错误。乙女对周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选项C正确。丙将不善于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先前行为引起丙对贺某负有救助义务,后丙见贺某沉没而不救助致贺某溺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选项D错误。丁仅仅是邀请秦某,去与否秦某自己有决定权,因此,丁的邀请行为不能引起其应对秦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对秦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一题d选项中,丁某要求秦某去风景区旅游,导致秦某溺亡,丁没有刑事上的责任,但是他作为该次活动的发起者或者组织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
  不需要。丁仅仅是邀请秦某,去与否秦某自己有决定权,因此,丁的邀请行为不能引起其应对秦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对秦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