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赔偿38万成功结案)
发布日期:2014-12-11 作者:王胜利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女,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XXX,系红雨酒吧老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封丘县XXX,系红雨酒吧老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X,系红雨酒吧工作人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边XX,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乡XXXX别墅楼二排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边VV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边VV赔偿原告人贾XX、王XX红雨酒吧被损坏物品损失、因酒吧音响等设备被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房租损失、重置物品损失、重新装修损失等60万元,依法判令被告人边VV赔偿原告人刘广荣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与王XX 于2013年 12月 22日在宋元文化街经营一间酒吧,在试营业期间,毕XX(在逃)、边VV等人多次找到我们两人,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护费,让他们充当红雨酒吧的保护伞,不然以后会有想不到的麻烦,并说他们后台很硬等威逼利诱两人,我们认为是正当经营的守法公民,从没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敬爱的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国人民敬畏法律,并强力反腐,打掉了一大批违法乱纪的“老虎和苍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
坚信党和政府是不会让这些邪恶势力为非作歹欺负老百姓的,坚决不能屈服于这些街头小混混的黑恶势力,就义正言辞的拒绝了毕XX、边VV等人的非法无理要求。毕XX、边VV等人见敲诈勒索不成,竟胆大包天、丧心病狂地在2014 年 5月 12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我经营的酒吧里面,被告人边VV伙同毕XX(在逃)等人,在红雨酒吧内起哄闹事,造成酒吧内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红雨酒吧工作人员,造成多人受伤,并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荣轻伤,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红雨酒吧工作人员及客人,情节非常恶劣,任意损毁红雨酒吧财物,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达48280元,造成红雨酒吧因装修、重置物品停业达大半年之久,停业、房租等损失上百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红雨酒吧的声誉,红雨酒吧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及贾XX前些年不断艰苦奋斗挣下来的血汗钱和借别人的钱购置的,投资巨大,就这样被这些小混混打砸一空,并且搞的店里人心惶惶,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至今红雨酒吧还无法正常营业,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上述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维护上述三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判决,判如诉请。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王胜利
201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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