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系被害人母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系被害人妻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X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X(系被害人大儿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下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系被害人小儿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38786322,020-3803225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河XX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X河XX镇X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县河XX镇X村。
诉讼请求
一、 依法追究被告人朱XX、朱XXX、朱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 依法判令被告人XX、朱XX、朱XX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87434元(9371.70*20),丧葬费27842(55684/12*6)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628元(6725.60*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300904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X日上午9时许,XCX县XXXX村民朱XX(已被XX中院判刑),因与XX朱姓长房对位于XX镇XXX桥下段公路旁一块土地发生纠纷并引发争执,被害人朱XX当时便随人群前往现场观看,此时被告人朱XX、朱XX和朱XX等人使用木棍、汽油弹、砖块、镰刀等殴打被害人朱XX。朱XX被打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是因头部被锐器(刀类)砍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人朱XX是主要组织者,案发后其逃离现场。时至今日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刚47岁的原告人朱XX丧失了朝夕相处的丈夫,XX岁高龄的老母亲永远失去了儿子。被告人朱XX、朱XX等人用镰刀、棍棒、汽油弹、砖块等将被害人朱XXX殴打致死,同时将同村村民朱XX殴打成重伤,三被告人行为无视国家法律,目无国法,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朱XX、朱XX、朱XX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两人死亡多人受重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但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同时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朱XX遭此惨祸,给原告人精神上造成无比沉重的伤害,在此,原告人强烈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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