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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你能经得起考验吗?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陈雄志律师
案情:原告元谋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双方举行婚礼,1999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张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2003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张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张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于是在元谋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2008年以与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元谋撤回了起诉。2009年,原告元谋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审判: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孩子的安全考虑,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又在遭遇了一次意外失火后,导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实际生活,2008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9年,原告元谋又一次向本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对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被告的病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又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判决元谋张某离婚,但考虑到张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离婚时元谋应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评析: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008年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9年,原告元谋又一次向本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张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决元谋张某离婚,元谋应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给予张某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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