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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系列十 你的付出有保障吗?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陈雄志律师
    张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咨询我们如何才能维护她最大的合法权益。     
     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支持:1、由于周某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张某予以补偿2、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张某给予适当帮助3、由于张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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