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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案件

发布日期:2014-12-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案件
程某某,祖籍浙江省某某市,来宁波工作多年了,2012年的时候,不慎染上了毒瘾。他不顾家人、朋友的苦劝,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2013年9月,程某某在宾馆内吸毒,一个“毒友”刘某来找他,在一起吸了毒。刘某从宾馆出来后,路上碰到了巡逻的警察,询问之下,就交代了程某某容留其吸毒的事情。程某某在宾馆被抓获。程某某的家人通过法律网站了解了李红利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
李红利律师立即联系主办法官,进行了阅卷工作。到看守所会见了程某某,程某某始终认为,朋友在一起“玩玩”,应该没有什么大错的,不应该被刑事拘留的。这些可以理解,因为他根本不了解我国刑法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关规定。最近,我国的娱乐圈内的明星也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也是不了解法律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是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至于次数,根据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李律师详细为程某某解释了法律规定后,程某某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十分后悔。
很快,案件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律师尽力为程某某辩护,辩护方向:被告人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程某某每次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而且主观上未主动邀请他人吸毒,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从容留他人吸毒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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