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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4-12-30    作者:曲延波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单**、孟**向原告王**借款2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调查中,原告方出示了两被告分别于2006年4月7日、2007年3月23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结合两被告于2006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实两被告分别于上述时间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15万元,合计29万元。这一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关于本案利息的计算问题。
在本案的二份借据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5%。这样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向法庭主张利息为82000元。第一笔借款14万元,至起诉时140000*17*2.5%=59500元;第二笔借款至起诉时150000*6*2.5%=22500元,利息合计82000元。
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据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5%,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法庭应当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2、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但这只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没有超过该规定上限的四倍。
三、关于本案中的违约金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8月底归还原告14万元的借款本息,并约定“超过一天罚二万元”。据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延期还款的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根据该计算办法,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为395天*200元=79000元。但原告在起诉时考虑到被告实际困难仅主张了20000元违约金,这是原告的大度,并不是原告仅能主张20000元违约金。被告应当以此为契机,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争取获得原告的谅解。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两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依约定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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