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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功代理仅凭录音证据胜诉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陈晓忠律师
孔某诉江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关键词仅有四份录音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孔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1221日经杭州市某某区法院调解离婚。2011810日,吴某出具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吴某与孔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民币50万元给江某,后本人已收回部分借款,剩余23万元借款债权归孔某所有。”孔某向江某催讨该欠款未果,诉至法院形成本案。
 
一审:
原告孔某诉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提供四份录音来证明。
被告江某辩称:其从未向吴某借钱,仅是通过吴某向其母亲孙某于2006618日借款50万元,协议载明的2006930日为还款日期,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录音中对该债务的承认是因为其将吴某与孙某视为一家人,以为双方讲的是其向孙某借钱的事,应该属于口误,并不是对本案事实的承认。
被告陶某的答辩意见与江某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虽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但其提供的四份录音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确认吴某出借款项给江某至今尚欠23万元本金未归还的事实。吴某该借款系其与孔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且吴某出具了确认书确认该债权归孔某所有,故孔某的主体资格适格。江某该债务在其与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款项归还的具体时间,孔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孔某要求江某和陶某二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孔某的本案诉讼与其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协议有关,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江某、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某借款本金23万元。二、驳回原告孔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二审:
上诉人江某、陶某诉称:一、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只有孔某事后补充的录音证据。而上诉人提供的是书面证据,证明在20066月只发生过一笔与吴某母亲孙某的借款。二、原审判决在对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的采信上存在重大纰漏。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日期是2006930日,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有另一借款的存在,借款时间也是20066月,借款期限是一年,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孔某辩称:上诉人提供的还款协议只能证明其向孙某借款的事实,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审法院认定证据完全不存在纰漏和偏差。除了四份录音证据外,也有确认书和民事调解书表明20118月吴某将该借款确认归孔某所有的事实。江某的一些说辞完全是出于拒绝还款的目的。录音证据中江某本人明确这一借款是长期借款,故不存在任何诉讼时效的障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虽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但其提供的四份录音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原审法院确认吴某出借款项给江某至今尚欠23万元本金未归还的事实并无不当。江某主张的还款协议中载明的20069月为还款时间,认为已将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该还款协议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并无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双方在还款通话记录中表明延长了还款时间,并没有明确还款期限,且上诉人在录音中亦承认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上诉人主张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律师点评: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这一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这种证明要求实际上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见,视听资料要是能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其他证据佐证;2、合法手段取得;3、没有疑点。
录音证据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这一法定证据的分类。本案中的四份录音虽然是在事后取得,但完全符合视听资料有证明力的三个条件。且上述四份录音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当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即可认定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凭借这四份录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完全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仅凭录音资料胜诉的案例。
 
律师出招:民间借贷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越来越多,一般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出具借条凭据,大多人也都能够接受。律师认为立个字据,不仅能明确双方的借款事实,而且在出现纠纷时,有利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因此,律师建议在亲朋好友发生借贷时,应当出具借款凭据。出具借条时一般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借款人详细身份信息),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如果有还款期限的,还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因追讨借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责任)等。
如果因为亲朋好友出现突发事件急需借款,来不及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不好出具借条的,律师建议:
第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
第二、借款最好不要直接支付现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
第三、商谈借款时若通过QQ或者电话等方式的,保留QQ记录内容,或进行电话录音;
第四、要及时催还借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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