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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提示尸检,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终被判赔偿患者家属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龚成贵律师
诊疗经过:
    2012年9月24日,患者候某因咳嗽、咳痰伴胸痛3天入住永善县大兴中心卫生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结核?肺部感染”。因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完善相关检查进行诊断,经永善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建议,于2012年9月29日15时转至被告永善县振华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在未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即诊断为“肺炎?肺水肿,”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大量的输液治疗,给予内科一级护理。在家属对此强烈要求完善相关检查时,才得知被告因搬迁未安装相关检查设备,故无法对患者进行检查,患者家属遂要求转院治疗,被告医生却告知患者病情并非必须转院才可以治疗。2012年9月30日14时12分,被告永善振华医院临床宣布患者死亡,死亡记录为“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处理经过
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遂按当地风俗将患者尸体运回家中进行安葬。但患者家属情绪稳定后,发现患者就医过程中被告永善振华医院有很多不足之处,并在患者死亡后,被告以免除患者抢救费为诱饵,劝导患者家属将患者尸体运回家,导致患者家属将患者尸体下葬,且未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具体死因及尸检问题,医方这一系列的猫腻引起患者家属注意。最后,患者家属为讨说法求明白,决定向昭通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鉴定后,患者家属更加怀疑乙方的过错,因为昭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乙方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遂要求云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经云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因无尸检,患者候某具体死因不明,故无法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无法作出客观判断”的鉴定。
律师介入
在发生上述事实后,患者家属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对该案进行全面剖析后,患者家属决定聘请本律师介入帮助维权,律师对被告诊断行为的不足列如以下:
1、被告未明确患者死亡原因,未通知患者家属对患者进行尸检,致使无法查明患者病历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存在伪造、纂改、销毁病历的行为,该过错在昭通市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得到指认,应依法推定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永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虽无法认定为医疗事故,但确实存在许多不足,导致患者未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治疗,且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形,但患者本身疾病严重也是死亡原因之一,最后综合本案,认定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患者病情应占30%的原因,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医疗纠纷是一类比较专业的法律纠纷,需要结合法律知识及医学知识才能得以理清相关过错所在,本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方得以顺利维权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但就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患者死亡后,家属很难会想到医方会存在过错,这不只是医学常识的缺失,也是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陋习所致,不敢、不想打官司导致很多患者的莫名死亡原因无法得以大白天下,更造成医方漠视患者生命的后果。其实,医学和法学的进步在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希望每位偶遇法律问题的朋友都敢于站出来讨个说法,为法制中国的建造添砖加瓦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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